瑞典自然环保许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43页(309字)

瑞典1991年《自然保护法》规定,未经郡行政委员会主管部门许可,基于长远基础诸如土地、排水、降低水位、湖泊引水、防洪采取的一些特殊措施等不得实施。在检查许可证申请时,应考虑这些措施是否造成水污染。土地排水的许可应考虑限制或防止企业对自然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条件。许可中应说明实施这些措施的时限。有特别理由说明企业对自然环境会造成有害影响的,铺设地方排水管道需要申请许可。由《泥炭法》赋予的泥炭挖掘排水权的,不必申请许可。为了保持水深和水位的排水措施也不必经过许可。土地排水不会对该区的自然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政府或政府授权分管的郡行政委员会可以免除上述要求的申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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