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水体放射物质防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79页(239字)

1995年《俄罗斯联邦水法》规定:(1)水体中的放射性物质和有毒物质的含量,应保持在不致危害居民健康和自然环境状况的水平上。严禁将放射性物质和有毒物质藏入和排入水体内。对于含有毒物质的污染水,只有在按规定要求做了清理以后,方允许排入水体内。(2)在江河湖泽等水体上严禁采用核工艺和其他可能伴随产生放射性和毒性物质的工艺,以及爆破作业等。(3)对于放射性和毒性物质污染水体的情况和程度,应由国家专门授权的俄联邦国家机构实施检测。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