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污染土地指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97页(699字)

英国1995年《环境法》第78节(一)第1条规定,出于下述目的,每一个地方主管部门都必须使它的区域得到检查:(1)识别污染的土地;(2)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哪一块土地需要指定为特别场址。第2条规定,地方主管部门在依照前述第1条行使职能时,须按照国务大臣出于该条的目的,根据后述第78.25(1)节发布的指导行动。第3条规定,如果一个地方主管部门在它的区域内发现了污染的土地,应将该事实通知下述人员:(1)适当的机构;(2)土地的所有人;(3)地方主管部门认为全部或者部分占有该土地的人员;(4)地方主管部门认为是适当人员的任何人员;依照本条发布的通知应当指明是根据前述第1款第1项至第4项中的哪一项发布的。第4条规定,在地方主管部门依照前述第3条第4项向任何人发出通知后的任何时间里,如果执法部门认为另一个人是适当的人,则执法部门须向另一个发出关于下述事项的通知:(1)地方主管部门已将所关心的土地识别为污染的土地;(2)执法部门认为他是适当的人。第78节(三)第1条规定,如果在任何时间里,地方主管部门认为在它区域里的某污染土地是需要指定为特别场址的土地,则该部门:(1)必须决定对该土地是否需要作这样的指定;(2)如果该主管部门决定该土地是需要作出这种指定的土地,则须将该决定通知有关人员。第2条规定,出于本节目的,对于任何土地任何情况下的有关人员,都是指在那一时间里下述第1项至第4项中所述及的人员,即:(1)适当的机构;(2)土地的所有人;(3)有关地方主管部门认为是全部或者部分占有土地的人员;(4)该主管部门认为是适当人员的每一个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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