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980年大气污染控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24页(410字)

美国1980年颁布《净化大气法》。该法规定:(1)除了重大的新污染源进行检查之外,任何现有的污染源至少必须设置合理的适用的控制技术。(2)工厂可以用污染控制费对较低排放量的污染源加强控制,进一步减少排污量,而对排放同一污染物、耗费污染控制费用较高的污染源适当放宽要求。(3)在未达到环境标准的地区内兴建工厂时,新厂可向老厂支付补偿费来购买老厂的排污权。老厂认为此补偿费足以维持减少排污量所需的费用,就可通过污染控制银行将其排污权以“信用卡”的方式出售给新厂。(4)将多余的、固定的排放减少量折成存款,存入银行或在排放交易中使用。(5)加强对汽车排放污染物的控制。环保局制定汽油含铅量的标准。环保局规定标准是每加仑含铅汽油中含铅量不能超过1.10克,全部汽油产品平均每加仑汽油中含铅量不能超过0.5克。(6)明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在碳氢化合物与臭氧之间没有量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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