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时有机废物堆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55页(470字)

比利时《1969年1月24日的皇家法令》规定,建立污水处理场、污泥垃圾场以及综合堆放设施,需经有关省级常设委员会的批准,且事先征得国家兽医检查员的同意。禁止倾倒有机或厨房废弃物、污泥和垃圾于牧场或土地上;或河流、运河穿过或与其交界的土地上。在任何情况下,这一禁令将被用来禁止将家畜家禽放养于污泥垃圾场,并禁止它们乱窜。法令还规定,这些堆放场不能接收卡车、运货车、火车或者国际航线的船只及飞机上的厨房废弃物和有机废弃物。这种废弃物必须用农业大臣的卡车运往由其批准的销毁工厂,或者运往由地区管理部门管理的、且经过兽医检查人员认可的焚烧厂,而且要放在由地区管理部门规定的那种不透水的容器中。同时,这些堆放场必须围拦起来,禁止未经批准人员及不持有地区管理部门或兽医检查员颁发的出入证者进入。这些地方的管理,按规定由同一兽医检查员担任。此外,农业大臣可以规定净化的条件和方法,特别是用于堆放污泥和垃圾的场地。这种净化尤其包括消毒、消灭昆虫和老以及传染病媒介、起传染媒介或寄生媒介作用的寄生物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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