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时废物违法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55页(282字)

比利时刑法第552条中规定,对把物品抛弃、遗弃或废弃到公路上,且由于被抛落的物品或其散发的不卫生的气味而可能造成危害的违法者,罚款1到10法郎。《1882年12月30日法令》规定,对违反皇家法令规定者,应予以调查、起诉和处罚。对于违反关于废弃物处置场的两个皇家通用法者,由海关、税务局和森森管理局的所属机构、由军队办事人员和非委任的办事人员以及由内政大臣授权的其他任何人予以调查。处罚措施为监禁8天到1个月或罚款26到2000法郎,可两者兼罚,也可分别处罚。对于重犯,处以至少100法郎到最多2000法郎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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