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有害物质许可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66页(515字)

泰国《有害物质管理条例》第2章规定:(1)对于已经批准并颁发了有害物质许可证的,如果一旦法律或者其他情况发生变化,安全考虑,许可证颁发部门有权在必要时提出许可条件的变更。(2)许可证有效期可以各自制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如果需要更新许可证,必须在原许可证过期之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递交申请后,申请人即被认为已获得新的许可并可以继续从事原来商业活动,至主管部门拒绝更新许可证之日为止。申请被拒绝,申请人在接到通知的30天内有权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主管部门的决定为最终裁定。(3)如果许可证或登记证丢失、涂抹或者损坏严重,则该证书持有人须在得知证书丢失、涂抹或者损坏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部门申请补办许可证或登记证。如果获得的许可证的有效期大于3个月,则经营人须在许可证指定的经营地点的显着位置出示许可或补办的许可证。违反者,一经主管部门发现,有权吊销许可证,但时间不超过1年。情节严重者,主管部门将撤销其许可证。(4)如果许可证被吊销或撤销,持有人有权在得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主管部长的决定为最终裁决。许可证被撤销的人在被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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