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动车燃料生产控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98页(268字)

中国2000年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4条规定:(1)国家鼓励生产和消费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船。(2)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优质燃料油,采取措施减少燃料油中有害物质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销售含铅汽油。第54条规定,违反本法第34条第2款的规定,未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含铅汽油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生产、进口销售的含铅汽油和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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