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噪声设施使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502页(218字)

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本法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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