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律师执业手册》第273页(1336字)
第九条 各级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各级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工作的规则制定、奖励审批及公告;各级律师协会设立会员奖励工作专门机构,负责奖励工作的评审及有关工作;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奖励工作日常事务。
第十条 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工作专门机构的建立由同级常务理事会决定。地市级律师协会5—7人;省级律师协会7—15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9—15人。
主任委员1人,由律师协会会长担任;
副主任委员1—3人,由常务理事会推选的副会长、常务理事及秘书长或主管副秘书长担任。
委员由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推选人选和秘书处推荐的人选组成。
任期与律师协会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十一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设纪律(奖励)专门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负责全国律师行业会员奖励工作的指导与会员奖励规则的制定;
(2)依据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的决定,组织全国性律师行业的会员奖励活动;
(3)负责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予以会员奖励的评审;
(4)发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会员奖励决定。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工作专门机构主要职责:
(1)本地区律师协会会员奖励规则的制定及对下级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工作的指导;
(2)负责本地区律师协会会员奖励活动的组织与开展;
(3)负责省级律师协会予以会员奖励的评审;
(4)发布省级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的会员奖励决定;
(5)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纪律(奖励)专门工作委员会提交应在全国范围内对会员予以奖励的推荐意见;
(6)处理本地区会员奖励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7)提供进一步完善律师行业会员奖励工作建议。
第十三条 地市级律师协会开展会员奖励工作职责:
(1)对管辖内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的通报表扬的评审;
(2)发布本级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会员奖励决定;
(3)向上一级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工作专门机构提交对会员予以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的推荐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