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后肉品的处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农业科学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肉类工业手册》第101页(2239字)
(一)冷冻
对患有口蹄疫体温正常的患畜,其剔骨肉及其内脏,经过按规范冷却产酸无害处理办法后可以出厂销售。猪和牛在规定检验部位上的40cm2面积内发现囊尾蚴和钙化的虫体在3个以下者(包括3个),整个肉尸经冷冻无害处理后方可出厂;羊肌肉的切面上在40cm2面积内发现有9个以上(包括9个)虫体,而肌肉无任何病变者,可经冷冻处理后出厂。在低温下对寄生在猪、牛肉中的旋毛虫、囊虫等都有致死作用;旋毛虫在-17℃以下时2d内即死亡;绦虫类在-18℃时,3d死亡;囊尾蚴-12℃时即可完全死亡。
(二)腌制
宰后检验如发现患布氏杆菌的牲畜,其肉尸可腌制60d出厂,毛皮盐渍60d后出厂。另外肉尸仅脂肪有明显变色而无其它传染病或异味者,可做腌制处理。
(三)高温处理
有如下情况发生者,需进行高温处理。猪患慢性局部炭疽,仅于头部一个淋巴结发现菌体,而其它淋巴结和血液中未发现菌体者,肉尸、内脏可先存放于隔离冷藏室中,再将发现菌体的淋巴结进行细菌培养和动物接种,如检查没有发现炭疽菌时,按规定高温处理后出厂。被炭疽污染或可疑被污染的肉尸、内脏,应经6h内高温处理后出厂。患口蹄疫体温高的患畜的肉尸、内脏及副产品等高温处理。体温正常的患畜,其剔过骨的肉及内脏,不能进行酸无害处理的须经高温处理。其头(包括脑)、蹄、肠、食道、膀胱、血、骨骼、角及肉屑等须经高温处理。患全身性结核病,除有病变部分外,其余部分须经高温处理。肉尸有部分淋巴结的结核病病变时,割除有病变的淋巴结后将其周围部分肌肉割下,再进行高温处理。患骨结核牲畜,将有病变骨剔出后,肉尸及内脏经高温处理。宰前患布氏杆菌病的有病牲畜,宰前诊断为阳性症状,宰后检验无病变者,母牛、羊的肉尸和内脏须经高温处理。患破伤风的牲畜,宰后肌肉有局部病变时,无病变部分及内脏须经高温处理。有轻微猪瘟、猪丹毒、猪巴氏杆菌病(猪出血性败血病,猪肺疫)等轻微病变的肉尸及内脏须经高温处理。规定高温处理的肉尸及内脏,应在24h内处理完毕,超过24h,应延长处理30min。猪患喘气病,其无病变内脏也应作高温处理。牛羊有巴氏杆菌病(牛羊出血性败血病),病变轻微的肉尸及内脏,被牛瘟污染的肉尸及内脏,被牛肺炎症浸出液所污染的肉尸部分均须用高温处理。
猪患旋毛虫病,在24个肉片标本内,发现包囊的或钙化的旋毛虫不超过5个者,需检查横纹和心肌;猪在规定检验部位上的40cm2面积内,有45个囊尾蚴和钙化与虫体时,得再切开其它可检部位详细检查,根据各部位寄生数目多少分别作高温处理(牛不分部位)。羊肌肉切面上在40cm2面积内虫体9个以上(包括9个)肌肉无任何病变者,也作高温处理;患猪肉孢子虫病,发现全身肌肉有较多的虫体,肌肉无病变时,作高温处理;局部肌肉发现较多虫体时,该部位作高温处理。
(四)加工肉
猪、牛患有囊尾蚴病,在规定检查部位,40cm2面积内有6~10个虫体,如能将虫体全部清除,可作为肉制品原料。凡是高温处理的原料也可作为加工肉。
(五)炼工业油
患炭疽牲畜的肉尸、内脏、皮毛及血(包括污染的血);患慢性局部炭疽,宰后局部淋巴结发现病变和炭疽菌者和患慢性炭疽,仅在头部一个淋巴结发现菌体,其它淋巴结和血液中未发现菌体者,可炼工业油。被炭疽污染或可疑的被污染肉尸、内脏、血、骨、毛等超过6h不作高温处理者,均炼工业油。患鼻疽家畜的肉尸、内脏、血液和皮张,全部炼工业油。
患全身性结核病的肉尸、内脏、肋膜或腹膜发现有结核病变的,内脏或内脏淋巴结有病变时,整个内脏以及患骨结核、剔出的骨均作工业油处理。患放射线菌病的家畜肉尸与内脏和骨骼均有病变时,或内脏和舌病变轻微者,割下的病变器官及头部肌肉和骨骼有病变时的整个头部,均炼作工业油。
患布氏杆菌病家畜的生殖器官及乳房也可炼成工业油。绵羊和猪肉尸有全身性出血或坏疽,炼工业油。患破伤风的家畜,肌肉局部病变,其病变部分与肌肉多处有病变,且暗淡无色或恶臭时的内脏及肉尸全部炼工业油。患牛、羊巴氏杆菌病,肌肉有病变时的内脏、肉尸与血液炼工业油。患牛瘟的肉尸、内脏、血液、骨、角、皮张全部炼工业油。患牛肺疫病,肉尸、内脏有病变者,病变部分和有炎症的胸腔脏器及附近部分炼工业油。患旋毛虫病,24个肉片标本内有5个以上者;患囊尾蚴病在规定检查面积内,6~10个虫体,不能清除者;或11个以上虫体者,羊为9个以上虫体者,炼工业油。患严重棘球蚴病的器官,轻者的患部或肌肉组织中发现棘球蚴时炼工业油。患猪肉孢子虫病全身肌肉有较多虫体,且肌肉有病变时,水牛食道有较多虫体时炼工业油。患肝蛭及肺蛭,损害部位严重时,整个脏器炼工业油。
检验部分详见第五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