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对辐射的反应

出处:按学科分类—医药、卫生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常见肿瘤放疗简明手册》第80页(537字)

肿瘤附近正常组织和器官对辐射的耐受性是一个重要的临床参数。一般来说,放疗学家必须将对肿瘤所施予的辐射剂量限制在其周围正常组织或器官所能耐受的辐射剂量。最低耐受剂量(TD5/5)的定义是,该剂量在5年内使一群患者中有不超过5%的人发生某一特定的并发症,最高耐受剂量(TD50/5)为在5年内使50%的患者发生该并发症的照射剂量。耐受剂量依赖于所施用的分次照射的方案及受照组织的体积。

曾将限制施予肿瘤的辐照剂量的器官,依据其辐射耐受性而分为三类。第一类器官的辐射损伤导致机体发生严重的疾病甚至死亡。第二类器官的辐射损伤只引起轻度至中度的疾病(很少引起死亡),且一般引致不影响活存的晚期效应。第三类器官所发生的辐射损伤,或者不引起疾病,或者只造成一过性的、可逆性的影响。表2-5中列出了这三类器官及其临床上的可耐受剂量(TD5/5及TD50/5),后者是根据常规分次照射放疗(每天200cGy,每周照射5天)后的观察结果而计算出来的。

表2-5 三类器官的辐射耐受剂量(c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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