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环境信息申请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30页(397字)
欧共体《有关环境信息获取自由的指令》第3条规定:(1)按照本指令规定,成员国应当确保公共机构应申请使所有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可以获得与环境有关的信息,而无需证明其利益;成员国应当明确规定确保有效获取信息的可行办法。(2)成员国可以规定下述情形拒绝申请,如果信息影响:公共机构程序、国际关系和国防中的秘密;公共安全;审理过程中或者处于调查中的事务,或者预审程序主体的事务;商业和工业秘密,包括知识产权;个人数据和/或者档案的秘密;无法定义务的第三人提供的材料;公开可能造成有关环境破坏的材料。如果公共机构掌握的信息可以与所述利益有关的信息分开,应当提供该部分信息。(3)如果信息申请涉及尚未完成的文件、数据或者内部往来,请求明显不合理或者表述过于宽泛,可以拒绝。(4)公共机构应当尽快答复信息申请人,至迟在2个月之内。拒绝提供信息的,必须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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