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管理出版社《中国涉外税务手册》第152页(2800字)

一、营业税纳税人的一般规定

在中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这里所称之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简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这里所称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所谓应税劳务,是指除加工、修理修配以外的所有应纳营业税的劳务,即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营业税税法所称的应税劳务(简称非应税劳务)。

这里所称之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所称之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税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简称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一)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

(二)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三)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

(四)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

(五)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六)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劳务,但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除外;

(七)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

二、营业税纳税人的特别规定

(一)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二)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

上述“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

2.在银行开设有结算账户;

3.在财务上计算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经营利润。

从1999年1月1日起,各航空公司所属分公司,无论是否单独计算盈亏,均应作为纳税人向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三)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指具有独立的经营权,财务独立核算,定期向出租者交付租金的承租人或定期向发包者交纳承包费的承包人)为纳税人。

此外,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

(四)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演员,运动员以团体名义在我国(大陆)从事文艺、体育演出,对该演出团体应以其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五)在我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其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我国境内使用的,为我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无形资产,属于在我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对其1994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征收营业税。

对转让合同中没有载明在境外发生的设计项目及劳务价款的,应按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

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应纳的营业税税款,由代理者代扣代缴,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代扣代缴。这里所说的由代理者代扣代缴税款,是指外国企业通过代理者与境内购买者结算价款的,由代理者作为扣缴义务人。如外国企业不通过代理者与境内购买者结算价款,则仍由受让者或购买者代扣代缴。

三、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一)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二)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三)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2.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3.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4.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着作权、商誉等无形资产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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