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新编会计师手册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会计制度简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会计师手册》第54页(1919字)

一、会计师事务所财务会计制度的制订、发布和实施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办法》及《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制度并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而拟定,由财政部颁布。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贯彻实施,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及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可根据《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报表的前提下,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并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应按规定对会计科目进行的编号,不得任意改变和打乱重编,但根据需要可在某些会计科目间的空号增设有关科目。各会计科目的使用与一般会计制度所规定的没有多少差别,在此不作详细介绍。会计师事务所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科目编号。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提供的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适用于按照《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各类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所属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报表

会计师事务所的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利润表及利润补充资料。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编制与一般会计制度相同。

会计师事务所应按规定的时间及办法,按季或年向地方协会报送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及利润表。会计事务所在报送这些会计报表时,应做到编报及时、手续齐备、内容完整、数字准确、说明清楚,不得借故任意估计数字,弄虚作假,篡改数字。会计报表必须由事务所的主要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和盖章,并按表号顺序装订,加具封面,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开业时间、报表所属年度、季度和月份及送出日期等。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编制的汇总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汇总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表补充资料;财务情况说明书包括:业务计划、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业务收支升降的原因;税金及会费上缴情况;事务所内部管理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方面需要说明的问题。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制度是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并结合事务所的特点而制定,与一般企业财务制度的差别仅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会计师事务所是为社会公众服务的中介机构,它依法从事独立审计业务并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为此,它必须按其业务收入的10%计提职工风险基金,作为不可避免的工作失误而依法进行赔偿的准备金;

2.注册会计师是靠知识来为社会服务的,为了保证其应有的专业水平,根据有关规定,注册会计师及其业务助理人员,每年应接受一定时间的培训。因此财务制度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按工资总额的1.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工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后续教育等方面;

3.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支出中还应包括会费支出,它指会计师事务所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及地方协会的有关规定,分别上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一般应按业务收入的1%核算)和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个人会员会费由个人支付;

4.会计师事务所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首先用于弥补事务所以前年度的亏损,其次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项后的50%提取事业发展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务公益金和应付投资者利润,事务所的各项税收减免应转作事业发展基金。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