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应用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270页(1164字)

政策指南

我国税法规定,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这里所指的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纳税人销售自己滞销的“旧”图书,仍要纳增值税。

基本案情

某综合新华书店预计每年有565万元(含税)的旧书销售,书店拟采用下列两种方案处理旧书(不考虑所得税)。

方案一:按五折直接销售给消费者。

方案二:书店将旧图书投资组建旧书经营公司,旧书经营公司再按五折销售给消费者(同期一次性处理旧书的售价为四折)。但需负担组建、登记等成本2.5万元。

试比较哪种方式对书店更加有利?

节税分析

纳税人直接零售给消费者的价格高于销给旧书经营公司的价格,以此计算的销项税也会大于后者。如果纳税人在不转移利润的情况下,自己设立旧书经营公司,再由经营公司销售旧书,可获得一定的税收利益。

方案一,旧书的销售收入为:

565÷1.13×50%=250(万元)

销售旧书的销项税额为:

250×13%=32.5(万元)

方案二,旧书经营公司从书店收购旧书再销售免征增值税,书店的投资行为视同销售应纳税增值税。但书店将旧书销售给旧书经营公司按四折优惠价计税。由于旧书经营公司是书店的全资子公司,将两者作为一个整体与直接售书比较增加的税收利益为:

565÷1.13×(50%-40%)×13%-2.5=4(万元)

节税结果

通过计算我们可以看出,投资组建旧书经营公司可以比直接售书增加4万元的税收利益,所以选择投资组建旧书经营公司的方式对书店有利。

特别提示

旧书的数量要有一定的规模,如果组建的成本大于税收带来的好处,那将是得不偿失。因此,在进行此方面的税收筹划时,要依自身的实际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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