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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有偿使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228页(637字)

土地有偿使用是在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条件下的一种土地使用制形式,其基本含义是土地使用者要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依法向土地所有者支付一定的费用。

土地有偿使用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按年对不同等级土地收取不同标准的土地使用费,即按年收取地租。深圳市于1982年开初,1984年起,抚顺、广州、重庆、南通等城市也先后推行;农村生产用地则通过承包或出租体现有偿使用。另一种是有偿有限期地出让土地使用权,并一次性收取地价款,通常称之为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制度。目前,主要限于国有土地,它包括两个层次,一个是土地所有者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一个是受让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抵押。1987年下半年,深圳市率先试行,1988年后,福州、广州、海口、上海、天津、厦门、秦皇岛等城市也相继试行。

土地有偿使用是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方向。长期以来,我国对国有土地实行无偿、无限期使用制度,并禁止土地使用权有偿的流通,造成国有土地所有权名存实亡,城市土地浪费严重,用地配置极不合理,土地经济效益难以发挥,政府财政收入流失等弊端。这种土地使用制度已不适应我国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改革已势在必然。1988年《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作了修改,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为实行土地有偿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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