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协商,综合协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755页(869字)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领导方式和工作方式。社区党组织的工作要从重视集中决策转向综合协调,并在此基础上发现社区成员的共同利益,据此引导居民共同做出相应的行动策略。这就是“民主协商,综合协调”的方式。
民主协商体现在所有社区成员都能平等参与社区建设。在社区党建新格局中,打破了过去以条块分割为主要特征的传统街道党建格局,形成了特有的纵横交错的网络化组织。网络的特征是非线型、扁平化、交互性,社区党建除了对本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党组织可以实施权力领导之外,对延伸单位的党组织来说,其义务和权利是平等的,没有上下之分,也不存在级别低的单位服从级别高的单位。由于各个组织和党员之间没有直接的组织隶属关系,就不能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来决定社区内的重大问题,而应当由街道党工委或居民党支部发起,通过民主协商来开展工作。如建立社区党建研究会、社区工作协调委员会、社区党校、居民在职党员联络组等等,一般由街道党工委和居民区党支部发起,与社区单位党组织和居民在职党员通过协商,推荐工作机构的组成人员,召开成立大会,通过工作人选和章程,讨论决定近期工作计划,所有愿意参加的党组织和党员都是会员。
社区党建的运行也要实行民主协商原则,党组织要改变以往单向性、垂直状的领导,减少权力的干预,增加协调、服务的因素。社区党建的实际运行机制是:在街道党工委的统一领导下,由社区党建联席会议等组织形式协调辖区内各横向单位的党建工作;由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等组织形式指导社区各单位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由社区发展协调委员会等组织形式组织、协调行政、企业、社团的工作。在协商中,每个会员都可以根据社区党建工作的需要和本单位党组织的实际情况,发表支持或不支持某项决定的意见,也可以提出修改、补充建议。在决定后,凡不同意某项决定的单位党组织或党员,也可以不参加或少参加某项活动,但也不得阻碍其他成员执行按多数或全员意见通过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