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05页(871字)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市场之广大使得许多当事人不可能事事躬亲,在这种情况下,代表当事人办理业务的代理人就应运而生。香港活跃着许许多多的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但至今还没有一部完整统一的调整代理关系的法例,英国的判例法和商业习惯法是解决各种代理纠纷的主要依据。

代理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它是指一方(代理人)以他方(委托人,即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方(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受。在代理关系中,存在着三种权利义务关系,即代理人与委托人的关系,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和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要理清代理关系中的各种关系,首先要知道哪些人是代理人、委托人和第三人。代理人是代表委托人在授权权限内与第三人进行法律活动的人。委托人又称授权人或被代理人,是授于代理人代理权限的人,授与可以是明示的方式,也可以是暗示的方式。第三人是指与代理人进行法律活动的人。

在存在三个当事人的代理关系中,还包括两个密切相关的合同关系,即在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着委托人授予代理人特定代理权限的代理合同;另一个是在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存在着由于交易而订立的某种类型的合同。在第一个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无疑是代理人与委托人,而在第二个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不是签定合同的代理人与第三人,而是委托人与第三人。因为代理人只是对代理合同中所应承担的责任负责,而对于在代理权限内的代理人代表委托人所做的一切法律行为不负任何个人责任,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将全部由委托人享有和承担。

代理人的存在,使得委托人在不用亲自出场的条件下,与第三者建立了合同关系,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其效力如同委托人本人亲自签订合同一样。这种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的合同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而且应用广泛的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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