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455页(447字)

合伙关系成立之后、解散之前期间,原来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第三人加入合伙关系,叫做入伙。

接纳一个新的合伙人需要重新核定出资比例,盈余分配和有关合伙人的权益、职责,它将导致合伙协议的重大变更,因此,必须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使入伙关系成立。

新参加的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具有同样的法律地位,并对其入伙以后发生的对外债务,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股份受让不同于入伙。如任何合伙人将其合伙股份让与他人,无论是全部让与或抵押或可赎回的记作欠帐,受让此股份的人便为股份受让人,股份受让人的法律地位与入伙人完全不同。前者无权干涉其他合伙人就合伙业务或事务的经营或管理,也无权要求结算合伙交易的帐目或检查合伙帐册,受让人仅有权收取该让与人原有股份应享受的利润,且必须接受合伙人同意的盈利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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