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45页(2456字)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内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1978年,邓小平提出“一国两制”的构想,以后又多次发表谈话作了具体阐述。“一国两制”的内涵包括:①坚持国家的统一,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香港、澳门、台湾自古以来是中国的领土,因为历史的原因,香港被英国所占,澳门为葡萄牙所占,1949年以后,台湾又与祖国大陆处于分离状态。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是中华民族的愿望。实行“一国两制”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完成祖国的统一大业,所以必须坚持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在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中,也必须坚持这一原则。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中央不干预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但是不能认为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事一点都不应管,特别行政区与中央的关系是地方与中央的关系,如果特别行政区本身发生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事,出现损害本地区根本利益的事,中央也不能管,这既不符合中央与地方的法律关系,也不符合特别行政区的利益。②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国家授予特别行政区以高度自治权,这些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但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中央只保留几项必须保留的权力。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是广泛的,比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力要广、要大,但这种高度自治权也属于地方自治的性质。③在特别行政区,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制度基本不变。不变是指中央不去改变,中央不用行政权力将原有资本主义制度改为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经济制度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制度,其存在与否关系到特别行政区的社会稳定与经济繁荣。国家提出“一国两制”,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不变,其目的之一在于维护特别行政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这也符合特别行政区广大居民的愿望和祖国内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利益。法律是上层建筑,是为保护经济基础服务的,必须与经济基础相适应。为了维护特别行政区的社会稳定与经济繁荣,原有的法律制度也应基本不变,不能将祖国内地的法律制度搬到特别行政区实施,这也是符合特别行政区居民的愿望的。生活方式与社会、经济制度密切相联,特别行政区的生活方式与其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相联,是在长期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形成的,因此应当允许保持原有生活方式不变。特别行政区成立前的原有政治制度,除涉及殖民主义制度者外,也要尽可能不变,体现以行政为主导,以利于特别行政区的稳定繁荣。④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当地人组成。当地人即特别行政区本地人、永久性居民,而不是由内地派人去,北京不派人去特别行政区参与行政和立法工作,这就是香港人、澳门人所说的“港人治港”、“澳人治澳”。“港人治港”有个界限和标准,就是以爱国者为主体,主要成分应是爱国者,他们应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组成的主要成分,当然这并不排斥其他人,而要容纳其他人,还可聘请外籍人当顾问。

“一国”与“两制”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对“一国两制”要讲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允许一些特殊地区实行资本主义,不是搞一段时间,而是几十年不变。另一方面又确定整个国家的主体是社会主义。“两制”是两个方面,不是讲“一制”而是“两制”。只讲高度自治,不讲国家主权、统一和主体是社会主义,或者只讲国家的主权、统一和主体是社会主义,而不讲高度自治,都是不正确的。“一国”与“两制”的正确关系应当是在坚持“一国”的前提下,允许在它的特殊地区长期存在不同的制度。离开“一国”这一前提,就谈不上实行“两制”。没有社会主义的中国,就不会有特别行政区的“两制”。“一国”是前提,是说明“两制”与“一国”的依存关系,而不是否认“两制”的存在和必要性。

“一国两制”的思想与理论基础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它贯穿了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这些实际情况是:①中国内地的现实情况。1978年后逐步克服“左”的错误,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持香港、澳门、台湾的经济发展、繁荣和稳定,需要用一种妥善的方式解决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问题。②香港、澳门、台湾的现实情况和历史情况。由于历史的和其他原因,这些地区还没有统一于祖国、都实行资本主义制度,这些地区同胞已习惯于这一制度,加之与内地长期分离,对社会主义制度有一定的疑虑。③国际上的现实情况。香港、澳门是历史遗留问题,涉及与英国、葡萄牙的关系。1979年中美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台湾海峡形势亦趋缓和。这就需要而且有可能以妥善的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正是根据这些情况,按照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才确定和形成“一国两制”的方针。

“一国两制”的方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江泽民在1995年1月30日发表的《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完成而继续奋斗》的讲话中重申了对台湾问题的政策:“统一以后实行‘一国两制’,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台湾保持原有的制度。‘不是你吃掉我,也不是我吃掉你’。统一后,台湾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台湾同外国的民间关系不变,包括外国在台湾的投资及民间交往不变。台湾作为特别行政区有高度的自治权,拥有立法权和司法权(包括终审权),可以有自己的军队,党、政、军等系统都由自己管理。中央政府不派军队、行政人员驻台,而且在中央政府里还要给台湾留出名额。”同时还提出,在海峡两岸和平统一的谈判过程中,可以吸收两岸各党派、团体有代表性的人士参加,可先就“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进行谈判;欢迎台湾当局的领导人以适当身份前来访问,北京的领导人也愿意接受台湾方面的邀请,前往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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