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在法庭作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92页(1514字)

凡是在刑事法庭作证的证人,必须遵照以下程序进行:

1.证人到庭等候

证人要在案件审理前15分钟到达法庭,并且向传召他的律师或法庭书记报到,然后在法庭内静坐等候开庭。在等候期间,证人不得与法庭工作人员或律师以外的人交谈,如果有人与证人谈话或干扰证人,证人可立即向法庭警察或法庭书记报告。

2.案件开庭审理

开庭时,首先是法官步入法庭,此时,全体人员必须起立,向法官席位鞠躬后再坐下。接着由法庭书记或传译员宣读被控人姓名及指控的罪行,与此同时,所有案件证人必须暂离法庭。

3.证人进入法庭

当法庭传召某个证人作证时,该证人才可入庭,证物要随身携带。证人入庭时应先向法官席位鞠躬,再走进律师席的范围,并依指示走上证人台。在证人台上,证人可放下携带的证物,身体放松、双脚直立,证人既不能靠在证人台上,也不能紧抓证人台的边沿。

4.证人发誓

信奉基督教等宗教的证人,或者不反对向神发誓的证人,要首先发誓。发誓时,证人在证人台上,右手放在其信奉宗教的圣经上,由法庭书记或传译员主持,照一张卡片宣读出以下一段话:

“我,(证人读出自己全名),谨对全能上帝(或天主、真神)发誓,将所知事实,向法庭坦白直供,全部真确,并无虚言。”

5.证人宣誓

如果证人不信奉任何宗教,或者他信奉的宗教不允许发誓,他可以拒绝发誓,而用宣誓方式代替。证人宣誓时,要宣读以下一段话:

“我,(证人读出自己全名),谨以真诚起誓,将所知事实,向法庭坦白直供,全部真确,并无虚言。”

特殊情况下,不信奉基督教等宗教的证人,可以按照其信奉的任何其他宗教规定,用任何形式发誓。

6.证人作证

发誓或宣誓后,证人要申明自己的姓名、地址及职业,如果是以专家身份作证,证人必须说明其资格或经验,然后再开始为传召他的一方作证。

证人发誓或宣誓的例外情况是所谓“稚龄儿童”。法律没有对“稚龄”下定义,引用这种例外规定的权力属于法庭,只要法庭认为该儿童的智力使其能够讲出案件的真相,足以作证,但他尚未成熟到可以理解宣誓或发誓的内容,则该儿童可以免去发誓或宣誓的仪式,直接作证。通常,稚龄儿童未经宣誓或发誓的证词,要有吻合证据的支持。

法律也对证人宣誓或发誓的效力作了规定,即无论证人以什么方式宣誓或发誓,只要主持该仪式的人,诸如法官、裁判司或法庭书记,有法定权力主持宣誓或发誓,并且证人不反对发誓或宣誓,即使以后发现证人在发誓时并不信仰宗教,他的发誓或宣誓仍然有效。

证人作证时,裁判司及区域法院的法官是自行作笔录的,高等法院由速记员记录证词,同时,大法官也会自行作笔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