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非法用途而藏有工具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43页(542字)

《简易程序治罪条例》规定:藏有任何攻击性武器,任何撬棍、撬锁工具、百合匙(注:即万能钥匙)或其他适合用作非法用途的类似工具,无法作出圆满解释或者企图将它们用作非法用途,就构成“为非法用途而藏有工具罪”。刑罚为罚款5000元或监禁2年。

此罪中的“藏有”意义广泛,包括下列情形:

(1)由他人实际保管但却不在现场的物件,例如:藏在家中的物件;

(2)需要时可供取用的物件,例如:藏在所驾驶的车尾箱内的物件;

(3)由共犯保管的物件。

此罪中的“工具”包括下列两类:

(1)攻击性武器;

(2)撬棍、撬锁工具、万能钥匙及其他适合作非法用途的类似器具。

定义中的“类似工具”是指与列出的工具类似的器具,但必须具有能够直接用作偷窃或非法进入他人处所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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