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食业牌照或许可证的申请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72页(833字)

在香港经营饮食业须向市政局或区域市政署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事先物色适当的楼宇场所,应充分考虑其卫生条件和合理的平面布局,预备3份有关楼宇间格及内部设备的平面图。

申请手续大致如下:

1.以中文或英文书写申请书,连同上述平面图送交有关牌照组。申请书注明:①申请何种牌照或许可证;②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③申请人姓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④拟用的燃料种类及炉灶;⑤空气调节系统安装情况。

2.申请书须市政局或区域市政署、消防处、劳工处和建筑拓展署分别审核。如经营场所在“新界”或离岛,或在公共屋村内,还须分别经有关地政处或房屋署审查。

市政局或区域市政署卫生督察视查楼宇场所卫生条件。

3.市政局或区域市政署对卫生设施提出具体要求,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以便申请人依照拟定条件动工装修。消防处、劳工处和建筑拓展署也将具体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消防处处长负责签发消防证明书。

申请人在收到市政局或区域市政署的发牌条件通知书后,卫生督察一般每隔3个月前往视察一次,以了解装修工程的进度,或指出工程上的错误。如申请人在3个月内还没有具备拟定的卫生条件,市政局或区域市政署牌照组将会再以书面通知指出尚未具备的条件,以便加速办理。

4.申请人在履行了全部拟定的卫生发牌条件后,就应该尽快通知市政局或区域市政署牌照秘书,由他知会卫生督察、消防处等部门再安排视察。俟各部门认定条件已具备,市政局或区域市政署即书面通知申请人缴交牌费及领取牌照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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