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力折算方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常用非木材纤维碱法制浆实用手册》第668页(268字)

凡使用外供电则目前按国家规定等价折算标煤〔0.404(kg/(kW·h)〕

凡自备热电联产余热发电的企业,自发电煤耗低于0.404(kg/kW·h)时,其自供电部分按自发电实际煤耗进行折算。

凡自发电煤耗超过0.404〔kg/(kW·h)〕的企业,其自供电部分统一按0.404〔kg/(kW·h)〕折标煤。今后如国家有进一步明确规定时,再作修正。但所有实际煤耗,均应计入企业总综合能耗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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