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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会计制度对批发企业商品调价核算的规定有什么不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119页(469字)

原商业会计制度规定:批发企业对库存商品调价,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按价格管理权限进行帐务处理。属于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定价的商品,在统一调整供应、调拨价格时,企业的库存商品一律按调价前一天实际库存数量和新的定价进行帐面价值调整。调高价格时,作为增加国家流动基金处理。即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国家流动基金”科目。调低价格时,作为减少国家流动基金处理。属于国家定价外的商品调价时,不调整库存商品价值,不作为增减国家流动基金处理,而是体现在经营损益中,即以后商品销售时,仍按帐面原价结转成本,新售价与原进价的差额体现在商品销售毛利或毛损中。上述处理方法有几个缺陷:(1)不利于资本金的保全,不利于界定产权关系;(2)不利于帐务处理的统一化;(3)不符合目前价格管理的实际。因此,新的会计制度规定:采用进价核算方法的企业,在商品调价时,均不再调整库存商品价值,不作帐务处理,而在商品销售时对调价影响加以反映,即体现在收入和销售成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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