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地方粮户调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02页(270字)

民国政府1944年5月19日公布《各省市大粮户调查办法》,共15条。主要规定:(1)粮食部为查明各地大粮户实际田亩及收益,以公平征购,应举行大粮户调查。(2)调查粮户以自种或佃出田地合并计算在100市亩以上者为限。(3)大粮户调查以乡镇为单位。(4)各县(市)政府应就各乡镇所查报的分户调查表,查照田赋记簿,逐户核对,如遇不符,应即派员复查。无误后,编造大粮户统计表。(5)各县(市)政府调查后,应列表榜示。如有隐匿短报或化整为零者,经密告或抽调属实者,由执行调查机关拘传讯究,勒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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