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29页(1376字)

中国第一部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公正、有效地解决各种经济纠纷,通过反复酝酿、多方征求意见,在认真总结我国多年仲裁实践和吸收国外有益经验基础上制定的。分为八章,共80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仲裁立法的目的、仲裁范围和仲裁原则。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规定了仲裁机构的设置、组成和仲裁员的条件以及仲裁协会的性质、任务。第三章仲裁协议。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内容和效力。第四章仲裁程序。规定了仲裁的申请和受理、仲裁庭的组成以及开庭和裁决各个阶段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第五章申请撤销裁决,规定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和具体程序。第六章执行。规定了仲裁裁决的执行、不予执行和中止执行的条件。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对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仲裁中关于仲裁机构、仲裁中的证据保全及仲裁裁决的效力与执行以及仲裁规则作了特别规定。第八章附则。对仲裁时效、仲裁费用、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仲裁机构的重新组建以及仲裁法生效的时间作了说明。

新的《仲裁法》不仅体例安排合理,便于操作,而且在内容上体现了以下特点:第一,明确了仲裁的范围,实现了仲裁制度的统一。《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适用于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进行仲裁。明确了仲裁的范围和界限,改变了过去界限不明且各自为政的局面。第二,重建仲裁机构,保证仲裁的民间性。《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并且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从而在机构的设置上改变了以往国内仲裁机构设于国家行政机关之中的体制,保证了仲裁的民间性。第三,确立了仲裁协议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的制度,体现了当事人意愿在仲裁中的决定性作用。《仲裁法》规定,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而在仲裁的基本制度中体现了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特性。第四,明确了仲裁和法院的关系。《仲裁法》一方面确立了或裁或审的制度,明确了仲裁是与诉讼并存的解决当事人纠纷的途径之一,法院不得干预仲裁活动;另一方面又规定了法院对仲裁进行监督的途径,即法院有权依法定条件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依法撤销仲裁裁决,以保证仲裁的公正、合法。

《仲裁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它标志着我国仲裁立法和仲裁实践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