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山林组合中央会理事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32页(322字)

韩国《山林组合法》第59条规定:(1)山林组合中央会设立理事会。(2)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理事组成,由会长召集之。(3)下列事项必须经过理事会议决:章程的变更;业务执行之基本方针的决定;规程的制定、变更或者废除;除事业计划和预算确定的以外,履行新的义务或者丧失权利的行为;不动产的取得、处分或者与此相关之物权的设定;总会或者总代会委任的事项及总会或总代会附议的事项;法令或者章程规定的事项;其他由会长或者任员提出的事项。(4)理事会以2/3以上组成员的出席而开议,以出席成员过半数的赞成而议决;议长有表决权,并在可否人数相等时有决定权。(5)政府的有关公务员和监事,可以出席理事会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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