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野生动物保护委员会委任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88页(271字)
泰国《野生动物保存、保护法》第28条规定,由总理内阁任命的委员任期为两年,期满可离任或续任。第29条规定,除期满离任外,在下述情况下可免职:(1)死亡;(2)退休;(3)总理内阁罢免;(4)因无能力或类似无能力者;(5)经最后判决服刑者,但轻度罪或过失罪除外。总理内阁可酌情任命他人代替,新任委员享有前任委员的权力。第30条规定,委员会会议,到会期如果主席缺席,由委员会推举一人任会议主席。会议表决以多数票通过。每个委员享有投一票的权利,如果赞同、反对票数相等,会议主席增投一票以决断议案。
上一篇:泰国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权力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