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动物禁猎公告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12页(203字)
泰国《野生动物保存保护法》第9条规定,主管部长有权决定二类保护动物的禁猎期,禁猎的种类、期限和禁猎区域。但须以公告形式公布。自公告之日起,学术研究需猎捕动物者,须林业厅长批准。第10条规定,在第9条制约下,禁猎期满开猎后,必须经公务人员同意后才能继续行猎。第39条规定,凡违反第9条、第24条,将受到不超过1年的监禁或不超过1万铢的罚款,或两者兼而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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