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森林限额采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79页(321字)

青海省人民政府于1992年发布《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对采伐限额测算依据作出规定,即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营林业局、林场、厂矿为单位,乡村人工林以县为单位,按照用材林的消耗量不超过所生长量的70%,防护林不超过50%的原则,测算合理年伐量,提出年采伐限额指标,逐级上报,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由省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该办法规定,森林采伐限额中不同权属、不同采伐类型、不同木材用途的资源消耗分项限额,不得相互串用和挤占。确需调剂串用的,必须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调剂后的分项控制数量不得超过上级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还规定,年度木材生产量应控制在年森林采伐限额的85%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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