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新城疫证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42页(198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2.1.15.4条规定,当从无新城疫国家进口家禽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这些家禽:(1)装运之日无新城疫临床症状;(2)自孵出或至少过去21天内,一直饲养在无新城疫国家;(3)未曾接种过新城疫疫苗;(4)曾接种过符合新城疫标准的新城疫疫苗。疫苗性质及接种日期应在证书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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