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孵化业主孵化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71页(297字)

日本1978年《养振兴法》规定,孵化业主应当注意如下事项:(1)已登记的孵化业主,重新开设孵化场时,应得到当地管辖的都道府县知事的确认。(2)已登记的孵化业主变更养鸡业时,必须向管辖的都道府县知事报告。(3)都道府县知事,在登记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取消其资格:孵化场不符合养鸡法第7条第1项规定的内容;没有得到都道府县知事同意而私自开设孵化场种鸡业;虚假或以不正当的手段得到确认或登记者;没有进行家畜传染病预防者。(4)登记有效期间为3年,如果被取消登记时,应在都道府公示。(5)除上述规定事项外,其他确认或登记手续应由农林水产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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