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地区别畜产组合畜产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97页(259字)

韩国《畜产业协同组合法》规定:(1)畜产契之目的在于通过契员的相互协作而谋求共同利益的增进。(2)组合员可以行政区域或经济圈等为中心而组织契,其区域由章程规定。(3)契员的资格为组合员。契可依据章程之规定,使非组合员的养畜家成为准契员。准契员可依据章程之规定而利用契及组合负担经费。(4)契为实现其目的而全部或部分地开展下列各款事业:指导事业;共同购买事业;共同贩卖事业;组合委托的事业;总统令规定的其他事业。(5)除本法规定的以外,契的设立等必要事项由总统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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