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畜产品未检废弃处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20页(178字)

韩国1984年《家畜传染病预防法》规定:(1)农水产部长官或道知事可令检查员将未检查品予以废弃、扣押或没收,或令未检查品之所有者和管理者采取必要之措施,以杜绝发生公众卫生上之危害。(2)依据第1项之规定而扣押或没收的畜产品的处理方法由总统令规定。本法还规定,违反第1项规定者,科以100万元以下的过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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