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优良草种选育审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74页(206字)

中国2002年草原法第29条规定:(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加强草种基地建设,鼓励选育、引进、推广优良草品种。(2)新草品种必须经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方可推广。从境外引进草种必须依法进行审批。(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保证草种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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