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欧盟组织鲑鱼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94页(300字)
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1984年10月4日修订、颁布《欧洲经济共同体渔业资源保护技术措施条例》规定,在以下水域内捕到的大麻哈鱼不得在船上存留、转船、卸货、销售或运输、储存、展览或发售,必须立即投入海中:(1)自欧共体成员国领海基线起向海测算到12海里的以外的水域内的规定区域;(2)在上述规定水域内,从成员国领海基线起向外40海里界线以外的水域;(3)在不影响成员国所辖水域捕捞和卸货的情况下,在本条例规定的区内的各成员国主权和管辖区以外的水域内。条例还规定,在斯卡格拉克和卡特加特水域内,在从领海基线起向海4海里界线以外的水域内,禁止捕捞大麻哈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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