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个人捕捞权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42页(207字)

新西兰1986年《渔业法修正案》规定,一旦分配最低个人捕捞可利用定额,这些人就有权在限额经营区域内根据定额进行某种捕捞;如有任何协议要求持有者放弃临时最高个人可利用定额或有必要减少定额时,应将实际定额通知持有者。除非有法规许可,否则无人能够在定额权之外进行捕捞或售卖。根据渔业许可制定的渔业经营计划和限制条款,商业渔民不得将根据个人可利用定额捕捉的鱼放回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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