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里兰卡渔业许可吊销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79页(295字)
斯里兰卡《渔业条例》第30条许可证的吊销、渔船、渔获物等的没收中规定:(1)依本条例所颁发的许可证或执照的持有者若被地方法官判定违反本条例,法官可下令吊销该许可证或执照。(2)判定任何人有违反本条例之罪行后,地方法官可下令宣布,其渔船或渔网或渔栅或其他用于与此罪行有关的其他设备、器械或交通工具,或与该罪行有关的渔获物收归国家所有;如果在判定违反第14条、第15条规定的情况下,地方法官可下达前述的没收命令,除非可以证明该渔船、渔网或渔栅,或其他设备、器械或交通工具不属于犯罪者所有,且所有者并不知其财物被用于犯罪或用于与犯罪有关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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