冈比亚渔业管理协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99页(370字)
冈比亚《渔业法》第5条规定,当主管部长认为适宜时,应与本地区的其他国家政府协商,特别是与那些分享同一或互相有关的资源的国家的政府协商,以便:(1)保证本地区所有国家的渔业管理和发展计划最大限度地协调一致;(2)保证统计数据收集系统的协调一致和保证进行渔业资源状况评估的调查和作业;(3)与本地区的其他国家确立双边或地区级的互惠捕鱼权,如果为保持工业化或传统渔业的发展,这种互惠捕鱼权是必要的;(4)为地区渔业管理和发展计划的制定,为捕捞量和渔获量的分配,为联合捕捞、加工或销售企业的建立,以及为联合保护措施或地区性保护措施的制定做准备;(5)为联合渔业管理团体或地区性渔业管理团体的建立和工作做准备。本条中所述的协商,可以直接与有关政府进行,也可以通过现有适宜的地区性或分区性的组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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