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里塔尼亚渔业经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07页(190字)

毛里塔尼亚1988年《海洋渔场法规》渔业管理与发展部分中,规定了管理渔业促进其发展的一般条款。根据规定,政府应制订最适合水产品开发的措施,设置海洋水产品咨询委员会。所有在毛里塔尼亚捕获物都应在本国领地处理,进行审查。为防止过量捕捞,每一商船购买和建造都要经渔业部特许。应建立外国渔船登记制度,在水产品和商船方面可以进行区间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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