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比里亚炸药捕捞禁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34页(322字)
利比里亚《自然资源法》第94条规定:(1)任何个人、公司或企业在利比里亚的任何水域、淡水水域或海洋,用炸药作为杀死鱼类的一种方法都是违法的。但是,由农业商业部正式批准的、或由农业商业部部长或该部长任命的官员所特许的科学研究除外。为实现本条的目的,由渔业局正式指定和委托的官员有权查问任何数量的鱼的捕捞方法,询问任何从事捕鱼的人,如果有正当理由怀疑,可以在利比里亚共和国合法管理的任何法庭对他们提起诉讼。(2)所有进口炸药的人都应在炸药到达后在未完税时向海关征收办公室提交一份申报单,声明炸药是用于某种被指定的目的,并许诺不用于其他目的。任何人如果违反了本条第2款规定,则没收其所有进口的炸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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