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纳金枪鱼出口禁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35页(204字)

加纳《渔业法令》第7条规定,在不损害本法令规定的情况下,持有根据本条发放的许可证的每一艘金枪捕捞渔船上的所有渔获物或鱼货在其转船或出口以前可以在加纳上岸。持有根据本条发放的许可证的任何金枪鱼捕捞船的渔获物或所载鱼货中的黑鲣以及除金枪鱼类以外的其他鱼类不得转船或不得从加纳出口,在上述渔获物或鱼货中的其他金枪鱼类,未经主管贸易的官员批准,也不得从加纳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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