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捕鱼检查扣押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19页(191字)
泰国1939年《渔业水域内的捕鱼权法》第10条规定,主管官员有权扣押和没收违反本法的或有充分理由怀疑其违法的船只,有权将该船拖到或命令该船负责人把船开到最近的合适的港口,以便按法定的程序进行查究。截获违法船只的主管官员有权向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查究。法院有权下令没收违反本法规的船只,渔具和在船上发现的、从泰国渔业水域捕获的渔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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