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页(436字)

推选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的组织。根据1993年3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组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推选委员会全部由澳门永久性居民组成,必须具有广泛代表性,成员包括澳门地区全国人大代表、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曾在澳门行政、立法、咨询机构任职并有实际经验的人士和各阶层、界别中具有代表性的人士。推选委员会由200人组成,其中:工商、金融界60人,文化、教育、专业等界50人,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50人,原政界人士、澳门地区全国人大代表、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40人。推选委员会在当地通过协商或协商后提名选举的方式,产生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人选,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5年。第一届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负责筹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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