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8页(568字)

“成文宪法”的对称,又名“汇集宪法”、“‘普通法’宪法”、“习惯性宪法”、“非法典性宪法”。对国家的根本事项不用统一的书面文件表示,而是用不同时期颁行的法律、形成的宪法惯例和法院的判例来表示的宪法。“不成文法”一词来自古罗法,原意是没有文书记载的法律,是专指习惯法而言的,与现在所说的不成文宪法的意义不同。在18世纪美国独立和法国革命以前,世界各国宪法大都为不成文宪法,以后除英国和匈牙利等少数国家外,又都是成文宪法。社会主义国家不采用不成文宪法。英国宪法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它由不同时期制定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和在长期执政实践中形成的宪法惯例以及有宪法性质的法院判例中所宣示的宪法原则所构成。其中某些宪法性法律和宪法惯例在形成中又互相渗透、互相转化。如《权利法案》的制定,限制了国王行使权力的活动,它为后来形成的“国王统而不治”的宪法惯例提供了最初的法律依据;又如英国在1721年形成的首相主持内阁政务的宪法惯例,在1937年制定的《国王大臣法》中得到了肯定,该法肯定了首相执政的法律地位。不成文宪法的优点首先是它的习惯部分容易被人们接受,便于贯彻实施;其次是它的制定和修改比较容易,能灵活和迅速地适应情况变化,随时补救其缺陷。缺点是,它的内容构成零乱分散,缺乏系统,不易为人们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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