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17页(630字)

法定行政程序的对称,又称任意程序。未经法律明确规定,只是在行政活动过程中由行政工作人员依工作经验、行政活动需要、主观能动性等因素而采取的步骤、方式、形式等。任何行政活动都有一定的程序,但并非所有的行政程序都必须经由法律规定而成为法定行政程序。一般而言,只有那些可能对相对人合法权益和行政效率产生较大影响的程序规则才会由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规定而上升为法定程序。由于行政活动的复杂性和变动性,实践中不可能,也无必要将所有的程序规则上升为法定程序。非法定程序对于行政主体灵活高效地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处理行政管理中的紧急事项均具有重要作用。非法定程序的主要特征有:①适用上的非强制性,即行政主体并非必须依照这种程序规则进行行政活动;②自由裁量性,即行政主体适用非法定程序进行活动,可以根据经验和行政目的、实际情况需要而对活动的步骤、方式、时限等规则进行选择和取舍;③后果上的非违法性,即由于这种程序规则不具有法律效力,故违反这些程序一般不发生行政违法的后果及相应的责任问题。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行政主体对非法定程序可以随心所欲地选择,其选择必须有正当理由,合乎行政效率、行政目标实现的需要,符合公正、合理的要求。否则,即可构成滥用职权,同样应承担行政违法责任。在行政活动实践中,法治原则要求,凡是有法定程序的,行政主体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在没有法定程序时,行政主体则应根据合理性原则选择非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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