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45页(696字)
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行政法规。1987年4月1日由国务院发布。该条例共5章19条,主要内容有:①规定《条例》适用的公共场所的范围和公共场所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五个项目,指出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②卫生管理制度。公共场所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经营单位要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③卫生监督。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④罚则。对有《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违反《条例》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应对受害人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有违法情形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该《条例》的颁布对于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