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58页(323字)

在国家公证处依法履行公证职责的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规定,我国公证处设公证员和助理公证员。担任公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经见习合格的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并从事司法工作、法律教学工作或者法学研究工作1年以上的;②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曾任审判员、检察员职务的;③在司法行政机关从事司法业务工作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相当中等法律学校毕业生的法律知识的;④曾任助理公证员职务2年以上的。担任助理公证员应当符合下述条件:经见习合格的高等、中等法律学校毕业生,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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